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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3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33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佳君  
            洪皓軒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被      告  葉士瑋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