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333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被 告 梁隆翔即温龐玉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