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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3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347號
原      告  陳金坤  

被      告  吳昱頤原名吳敘甫

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中金簡字第329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8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凱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