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小字第4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陶柏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原告撤回其訴者,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
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業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30日
宣判,
惟原告業已於115年3月26日具狀撤回起訴,並聲請退還裁判費,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