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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6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劉峰益  
被      告  郭俊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685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7,6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