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60號
劉峰益
被 告 郭俊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685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7,68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