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小字第63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卓定豐
複代理人 林思吟
被 告 張沄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4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
被告抗辯業已與原告保戶和解,此部分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被告應提出和解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