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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6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64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蕭淳陽  
被      告  林助信律師即徐靖峰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徐靖峰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57321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