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68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簡毓森
被 告 張聖奇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88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68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