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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6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69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天助  
            鍾文瑞  
被      告  余鑾英即孫慶澤之繼承

            孫崧桓即孫慶澤之繼承人

            孫銘鍵即孫慶澤之繼承人

            孫琬毓即孫慶澤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孫慶澤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被告余鑾英、孫崧桓應自民國一一五年一月十七日、被告孫銘鍵應自一一五年一月十八日、被告孫琬毓應自一一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孫慶澤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沛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