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小字第73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勝義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小額事件
當事人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
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時,不
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原告雖在
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所為「臺中市北區」,
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1年3月23日自該址遷出,有被告戶籍遷徙紀錄資料
可參,是尚難以該址作為被告住所地。依
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