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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7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陳煜瀅  

被      告  龎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9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9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9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