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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7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77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周碩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貳拾柒自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