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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8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82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吳
被      告  郭重堯即郭純清之繼承

被      告  郭豐棧即郭純清之繼承人

被      告  郭俊銘即郭純清之繼承人

被      告  郭正昌即郭純清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任生紅
被      告  郭俊麟即郭純清之繼承人

被      告  郭俊良即郭純清之繼承人

被      告  郭怡君即郭純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郭純清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7606元,及其中新臺幣新臺幣43741元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繼承被繼承人郭純清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