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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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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8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4樓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宥霖   住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4樓
      柯念儒  住同上
被   告 高芷淇即高靜怡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小字第89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下午3時43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32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