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9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93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複代理人    賴韋廷  
被      告  江芝樺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923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852元,餘由原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