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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9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954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訴訟代理人  王明淑  
被      告  楊銀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24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滯納金新臺幣3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