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小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益騰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中小字第265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中小字第265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及114年12月4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
為確認開庭內容,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中小字第265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及114年12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中小字第265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