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救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曾丞緯
相 對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訴訟救助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
經查:
聲請人向
相對人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115年度中保險簡字第21號),因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附卷
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
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