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消小字第25號
原 告 沈維萱
鄭安妤
一、原告與
被告漂亮婚禮國際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沈維萱雖依照本院114年度中補字第4598號民事裁定補繳
本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沈維萱3萬4000元及原告鄭安妤3萬元,及自
繕本(應係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原告沈維萱、鄭安妤就本件訴訟係各自請求被告分別賠償3萬4000元、3萬元,原告2人應各自繳納第一審之
訴訟費用均為1,500元(即合計3,000元)才是,然因本件僅有原告沈維萱於115年1月26日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1,500元,原告鄭安妤部分部分並未繳納,故原告鄭安妤尚應補繳本件之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鄭安妤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鄭安妤部分之起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