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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簡字第 10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101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凃福仁  
            陳冠雲  
            林語彤  
被      告  連茂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新臺幣793202元,但原告並未提出上開金額之維修單,是應命原告提出維修單為憑,有調查之必要,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