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簡字第116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孫聖淇
被 告 曾國偉
何美香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2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以
被告曾國偉、何美香為被告,然尚有
繼承人曾雅琪、曾雅苓漏列,是應命原告將被告曾雅琪、曾雅苓列為被告,有調查之必要,
爰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