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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簡字第 13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130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      告  孫名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729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63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2月1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
  ,積欠主文第1項所示本息未付,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僅以:我沒有錢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