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簡字第145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廖勝平即發發冷飲店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中簡字第1456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下午3時56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書 記 官 劉雅玲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及今日
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