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147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施明宏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089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4,089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
訴訟標的之
捨棄或
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第434條之1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
本件被告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時,已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
可憑,依
上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得於判決書內僅記載主文。
四、本件為
簡易訴訟程序及依被告認諾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為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