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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簡字第 16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1606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江姿穎  
被      告  林美君即周俞辰之繼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之記載,應更正為「返還借款」。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