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簡字第16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邦嘉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6,4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2,64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