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簡字第169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許晉榮
被 告 王建程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中簡字第1695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書 記 官 劉雅玲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及今日
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玖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