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簡字第1811號
原 告 曹榭恩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260號),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2萬元,應繳裁判費為1萬8,114元,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以115年度中補字第94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應補繳1萬7,614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並
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5年3月3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