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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簡字第 18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1822號
原      告  致富時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嘉慧  


被      告  國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鳳  
被      告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以115年度中補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且該裁定於115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證,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