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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簡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19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陶念湘  
            凃福仁  
            林語彤  
被      告  許駿瑜  
            阮氏雪儀即弘儀雞肉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表示兩造業已達成和解協議,無續行訴訟之必要,請求退費等語。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