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簡字第19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凃福仁
林語彤
被 告 許駿瑜
阮氏雪儀即弘儀雞肉行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表示兩造業已達成和解協議,無續行訴訟之必要,請求退費等語。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