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簡字第20號
被 告 林億成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
準用之。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17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
未繳納,有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
可參。是其所為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