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簡字第2034號
原 告 范孟萍
被 告 施孟淳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中簡字第2034號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下午3時11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書 記 官 張隆成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及今日
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巷○○號三樓之十三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遷讓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