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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簡字第 22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2229號
原      告  品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品全清潔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被      告  海德堡花園別墅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黃德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再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右上角雖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6,000元,然起訴狀未記載聲明請求判決之事項,難認已將聲明具體特定,又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則原告起訴所應備程式自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並同時應依訴之聲明所示金額向本院補繳裁判費用。此項裁定業於同年4月27日送達原告,原告今均未補正,此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法條,原告起訴程式欠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