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簡字第2229號
原 告 品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品全清潔有限公司
共 同
被 告 海德堡花園別墅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再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
起訴狀右上角雖記載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6,000元,然起訴狀未記載聲明請求判決之事項,
難認已將聲明具體特定,又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則原告起訴所應備程式自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
訴之聲明,並同時應依訴之聲明所示金額向本院補繳裁判費用。此項裁定業於同年4月27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
迄今均未補正,此有本院
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
揆諸上開法條,原告起訴程式欠缺,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