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23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喬熙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雨蓁
被 告 孫名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5,771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2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