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簡字第2345號
原 告 何燕琪
原告與
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就執行
債務人林美麗對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
債權,於新臺幣(下同)8萬5818元,及自民國88年11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所為
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萬2581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