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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簡字第 2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235號
原      告  吳家緯  

被      告  倫仁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粘凱翔  
                      居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指定送達地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原列葉城有限公司(下稱葉城公司)為被告,惟葉城公司於民國115年4月17日經本院言詞辯論程序與原告當庭成立訴訟上和解,有本院和解筆錄在卷可稽,則葉城公司與原告間之訴訟,即於和解成立之時歸於消滅,非本件訴訟之審理範圍,併予敘明。
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葉城公司及被告洪沅誠、被告倫仁有限公司(下稱倫仁公司)及被告粘凱翔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0,842元;嗣於115年4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葉城公司應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倫仁公司應給付原告220,8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30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粘凱翔可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提供不詳成年人使用,可能被持以遂行財產犯罪收取贓物及避免犯罪之追查,竟於設立倫仁公司後,向彰化銀行申請開設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後,將系爭帳戶提供訴外人陳軍衛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使用。嗣陳軍衛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即於114年3月間在網路上刊登投資娛樂城穩賺不賠之廣告,原告信以為真因而原告陷於錯誤,於114年3月23、24日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匯款30,000元、14,000元(按係匯入葉城公司帳戶)、26,947元、30,000元、29,955元、29,985元、30,000元、29,955元,共206,842元至系爭帳戶內,嗣即遭提領一空,致原告受有220,842元之損害,倫仁公司則受有利益,而兩造間並未簽訂任何投資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倫仁公司所受利益自屬不當得利,爰先位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訟;如認不當得利無法成立,則倫仁公司將系爭帳戶交由詐欺集團使用,致原告受騙而受有損失,備位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0,8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
  係受陳軍衛指示設立倫仁公司後,再以倫仁公司名義向彰化銀行申請設立系之帳戶,再將倫仁公司設立資料及系爭帳戶交與陳軍衛使用,不清楚陳軍衛之用途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提供系爭帳戶與陳軍衛使用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1997、56451、60469號(下分別稱41997、56451、60469號)起訴書可稽,復經本院調取各該偵卷宗審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本件兩造有爭執者為,原告先備位主張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返還220,842元本息,有無理由?
㈠、經查,被告提供系爭帳戶與陳軍衛使用,而陳軍衛經臺中地檢檢察官以41997、56451、60469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4年金重訴字1590號審理中),依臺中地檢起訴書之記載,認陳軍衛係為「TU娛樂城」、「隆亨娛樂城」等賭博網站洗錢而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指揮犯罪組織、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圖利聚眾賭博罪嫌、加重洗錢等罪嫌,並未認定陳軍衛涉犯詐欺取財罪或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見起訴書三論罪㈠⒈所載),檢察官亦認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僅涉嫌幫助洗錢,並非幫助詐欺而另行偵辦,原告主張被告與陳軍衛係共同詐欺或幫助陳軍衛詐欺云云,與事實不符,尚難採認。
㈡、次查,匯入系爭帳戶或其他陳軍衛指示其他人成立之人頭公司所申設之銀行帳戶之被害人,於警詢均陳稱係看LINE或臉書或網站介紹保證投入「TU娛樂城」、「隆亨娛樂城」可穩定獲利,始加入「TU娛樂城」、「隆亨娛樂城」之會員,並匯款至「TU娛樂城」、「隆亨娛樂城」指定帳戶作為賭金入金,登入「TU娛樂城」、「隆亨娛樂城」所玩遊係為「百家樂」、「轉盤」、「拉霸機」等,遊戲結果如係贏會取得獎金,如係輸入金就歸莊家,此由原告及訴外人胡瑋倫、陳豊鈞、林逸晨、黃榮豪均為相同之陳述(見臺中地檢60469號卷㈢第215-347頁所附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資料、手機截圖等),足見原告雖係依網路介紹可獲穩定利潤而加入「TU娛樂城」、「隆亨娛樂城」會員,惟該「TU娛樂城」、「隆亨娛樂城」係以經營線上博奕之賭博網站,此為眾所週知之事實,原告及上開被害人復匯款至「TU娛樂城」、「隆亨娛樂城」指定之帳戶作為入金(即參與賭博下注之金錢所換成之點數),難認原係受詐欺而參與線上賭博甚明。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證明係受詐欺而加入「TU娛樂城」、「隆亨娛樂城」會員,並因參與賭博而匯款之事證供本院調查,所為主張,自難採信。
㈢、再查,與陳軍衛共犯之訴外人吳翔郁、潘蓉、洪裔程均供稱陳軍衛並未收詐欺之水錢,而僅收博奕之金錢(見臺中地檢60469號卷㈡第669-687頁,卷㈢第13-214頁,56451號卷第15-305頁所附警詢筆錄),益見陳軍衛並未涉嫌詐欺或幫助詐欺,提供系爭帳戶與陳軍衛之被告,自亦無成立幫助詐欺之勿法侵權行為之可能。
㈣、先位主張不當得利部分:
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又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179條、第108條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參與法令禁止之賭博行為,始匯款至系爭帳戶,縱原告匯入系爭帳戶之金錢並無法律原因,而被告亦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上開匯款,惟既係因不法原因所為給付,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返還,於法未合,不能准許。
⒉、次按不當得利類型有給付、非給付類型不當得利之分,前者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有意識之給付所發生,後者則因給付以外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而成立。基於給付不當得利優先原則,經由他人給付而受利益者,就同一受利益客體,不能同時成立非給付類型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910號判決參照)。再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須以當事人間之財產損益變動,即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無法律上之原因,為其成立要件。而一方基於他方之給付受有利益,是否「致」他方受損害,應取決於當事人間是否存有給付目的及給付關係而定。在指示人依補償關係指示被指示人將財產給付領取人之指示給付關係,其給付關係係分別存在於指示人與被指示人及指示人與領取人之間;至於被指示人與領取人間,因領取人係基於其與指示人之對價關係,由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向領取人為給付,該二人間僅發生履行關係,而不發生給付關係。準此,被指示人依指示將財產給付領取人後,倘其補償關係所由生之契約關係不存在(如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被指示人只能向指示人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不得向受領人請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0號判決參照)。
⒊、次查,原告係參與「TU娛樂城」、「隆亨娛樂城」線上博奕之賭博,而購買點數,始依網站人員之指示,匯款至系爭帳戶,足見原告係有目的及有意識,依網站人員之指示,將款項匯至系爭帳戶而為給付,揆之前揭說明,如成立不當得利,應屬因給付而受利益之給付型不當得利;又因原告依網站人員之指示而匯款至系爭帳戶,揆之前揭說明,原告與被告間應僅發生履行關係,而不發生給付關係;倘原告與系爭網站所生法律關係權利義務之歸屬者間之補償關係所由生之契約關係不存在(如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原告亦僅能向「TU娛樂城」、「隆亨娛樂城」所生法律關係權利義務之歸屬者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不得向被告請求。是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220,842元本息,自非正當。
㈤、備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部分: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所以應負連帶賠償者,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違法行為之原因或條件,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故。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不以共同侵權行為人間在主觀上有犯意聯絡為必要,在客觀上數人之不法行為,均為被害人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即足成立。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⒉、經查,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均未限於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來源亦未限於詐欺行為犯罪之所得來源。而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予陳均衛,係供陳軍衛將線上博奕賭博網站之金錢予以隱匿或掩飾來源,原告復未能舉出其他證據證明「TU娛樂城」、「隆亨娛樂城」網站確係由詐欺集團之成員架設之以賭博名義,詐騙被害人之網站,自難認「TU娛樂城」、「隆亨娛樂城」網站係由詐欺集團之成員架設之以賭博名義,詐騙被害人之網站,自難僅因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予「TU娛樂城」、「隆亨娛樂城」網站經營者使用,據以推論被告故意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原告主張被告故意幫助系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致其受有損害,自不足採,其本於民法第185條第1項、第184條第1、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自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依不當得利,備位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0,842元本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