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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簡字第 25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256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被      告  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被      告  陳財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昭亮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以115年度中補字第1824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5185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理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