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簡字第2576號
原 告 柯美蔆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以115年度中補字第30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877元,此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17日寄存送達於中正路派出所,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15年4月27日發生效力。茲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