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簡字第2583號
原 告 謝雨芹
被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又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
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
參照);
債權人
聲請強制執行之範圍若包含本金及利息、
違約金,該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均應包含在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內(同院
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8182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
被告係以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9575號
債權憑證為
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其聲請執行債權金額為「一、債務人應給付
債權人新臺幣17,135元整,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取得執行名義及執行程序費用均由債務人負擔」,
業據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
上開執行債權總額經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7月7日,合計28,000元(計算式詳參附表),加計
執行費用141元、程序費用500元,共計28,641元(計算式:28000元+141元+500元=28641元)。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28,641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8,6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