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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簡字第 25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2583號
原      告  謝雨芹  

被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64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範圍若包含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該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均應包含在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內(同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8182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被告係以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9575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其聲請執行債權金額為「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7,135元整,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取得執行名義及執行程序費用均由債務人負擔」,業據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上開執行債權總額經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7月7日,合計28,000元(計算式詳參附表),加計執行費用141元、程序費用500元,共計28,641元(計算式:28000元+141元+500元=28641元)。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28,641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8,6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1
利息
1萬7,135元
102年11月1日
115年7月7日
(12+249/365)
5%
1萬865.47元
小計
1萬865.47元
合計
2萬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