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簡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266號
原      告  何家瑋  
被      告  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即弘孟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漏未就被告林宗慶之居所「臺中市○○區○○路000號」(聲明異議狀信封記載)為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4日上午9時48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