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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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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簡字第 27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273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楊世瑜  
被      告  喬熙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雨蓁  
被      告  孫名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以115年度中補字第47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8日送達原告。茲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