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簡字第2937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被 告 鄭諺
吳明珍
林婉琪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向
被告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起訴時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以115年度中補字第171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710元,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繳費詢問答詢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
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