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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簡字第 29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2937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曾翊宸  
被      告  鄭諺   
            吳明珍  
            林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向被告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起訴時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以115年度中補字第171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710元,並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繳費詢問答詢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