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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簡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30號
原      告  章宇青  

訴訟代理人  吳承祐律師
被      告  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如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3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遭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民國96年11月20日經授中字第0963533636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且未向其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本院聲報清算人或聲報清算完結,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稽。又本件亦查無被告之章程或其股東會另選清算人之情形,即應以被告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次查,被告之董事為葉俶宜、林文昭及葉如琛,惟葉俶宜已於93年5月29日死亡,而林文昭另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48號民事判決確認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定,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本件應以葉如琛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原名章雅鳳)於88年間向被告購買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3號房屋及其坐落土地持分(下稱系爭房地),而原告因當時自備款不足,向當時興建此案之建商即被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4萬元,且將系爭房地設定抵押權予被告,以擔保原告對被告之債務44萬元,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10月28日至93年10月28日止(下稱系爭抵押權)。嗣原告陸續繳納款項完畢,但未辦理塗銷系爭抵押權,期間雖將系爭房地售予第三人,然原告已於99年3月8日買回系爭房地,且系爭抵押權已罹於時效消滅,被告已廢止登記,無法配合原告將系爭抵押權塗銷,爰依訴請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400號判決、被告公司登記工事資料查詢、系爭抵押權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至29頁),並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400號民事卷宗全卷查核無誤。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  
(二)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第128條及第88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1、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最後清償日期為93年10月28日,則自斯時起該債權請求權即處於可得行使之狀態,其消滅時效期間應自93年10月28日起算,於15年之消滅時效期間,如無其他中斷時效或不完成之事由存在,應於108年10月27日因罹於時效而消滅。又被告並未於前開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依法於5年之除斥期間經過(即113年10月26日)歸於消滅。從而,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已經消滅等語,應屬可採。
 2、系爭抵押權既歸於消滅,惟系爭房地上仍存有系爭抵押權登記,自屬對原告所有權之圓滿行使有所妨害,則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以除去妨害,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亭汝
附表(時間均為民國,幣別為新臺幣):
不動產
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內容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83
1、登記日期:88年10月30日
2、登記字號:普字第490590號 
3、權利人:經典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
4、債務人:章雅鳳即章宇青
5、債權額比例:全部
6、擔保債權總金額:440,000元
7、存續期間:88年10月28日至  93年10月28日
8、清償日期:93年10月28日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建物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