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簡字第3111號
原 告 立嘉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嘉宏、新地翔營造有限公司、宏宇旺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900元。
二、提出被告新地翔營造有限公司、宏宇旺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暨被告林嘉宏最近
戶籍謄本各1份。
三、
俟原告補正結果,本院再就原告
假處分之
聲請(115年度中全字第46號)為裁定,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