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61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步尚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2,471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