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簡字第8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志豪之
繼承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被
繼承人王志豪之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
系統表、繼承人中有無
拋棄繼承者、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
居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其繼承人為被告。
二、提出更正被告後書狀,並依繼承人人數提出
繕本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