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吳啟豪
相 對 人 潔瑞清潔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李智維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潔瑞清潔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354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一、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354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為明瞭民事損害賠償事件,
爰聲請
鈞院114年度中簡字第3545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系爭事件開庭即11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是其請求交付同日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
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
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