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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簡聲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朱惠楨  
相  對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國華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訴訟代理人  林子凡  
            黃盈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中保險簡字第12號給付保險費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言詞辯論筆錄有漏記或錯誤情形,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中保險簡字第12號給付保險費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中保險簡字第12號給付保險費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具狀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