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簡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吳保蓮
當事人與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6萬49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