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簡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何燕琪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法院管轄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費用;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4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聲請人所提起之
債務人異議之訴,經調取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83552號卷,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萬2581元,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附表: